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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发布时间:2023/5/12 16:09:3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切实解决有就业意愿,但无法通过社会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人的就业问题,鼓励、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最大限度吸纳、安置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推动我县残疾人就业工作持续发展。根据省、市残联相关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扶持,现就有关申报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1.辅助性就业机构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具备合法产权或三年以上场地有效租赁合同。

2.辅助性就业机构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10人,或者安置已脱贫享受政策、纳入防贫监测和享受低保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稳定在5人以上。安置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3.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并稳定运行一年以上。

4.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不低于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辅助性就业机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6.辅助性就业机构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7.辅助性就业机构与县级以上残联签订三年以上运行协议。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用途

1、省残联对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扶持补助资金12万元。享受扶持补助资金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自享受年度起运行满三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项目扶持(同等条件下新建机构优先)。

2、扶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场地租金补贴、无障碍改造补贴、辅助器具购置补贴、残疾职工工资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三、申报材料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项目申请表》(附件1);

2.机构合法注册证明材料,土地、房产证明或租赁文书合同(协议);

3.机构安置的残疾人名册(附件2),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及已脱贫享受政策、纳入防贫监测或低保证明材料复印件;

4.六个月以上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证明,社会、商业保险(至少应包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缴费证明;

5.与县级以上残联签订的运行协议复印件;

6.劳动生产项目的说明材料,专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有意向申报的机构请于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向高阳县残联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咨询电话:0312-5656059、0312-6632576

附件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项目申请表

附件2: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人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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