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及《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医保字〔2019〕69号)有关规定,按照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2020年度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20年3月27日至4月17日。
二、申请条件
(一) 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谈判价格;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现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申请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电子病历系统;
7、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4、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5、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7、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申请表格和所需资料等相关信息可登录邮箱gyybs6699322@163.com(密码6699322)下载或查询,请严格依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加盖公章,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四、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1、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吊销(撤销)证照未满3年或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的;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或其他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3、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满3年的;
4、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未满2年的;
5、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医疗机构,任意一家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
6、医疗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二)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1、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吊销(撤销)证照未满3年或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的;
2、法定代表人、零售药店或主要负责人被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3、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未满3年的;
4、同一统筹区内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零售药店,任意一家零售药店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
5、零售药店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费用的。
五、申报地址
高阳县医疗保障局(佟麟阁大街5号)。
职工医保:医疗保障局210室,咨询电话:0312-6699322
居民医保:医疗保障局305室,咨询电话:0312-6600639
六、注意事项
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问题,则视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申请材料的,逾期不予受理。
高阳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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