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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4/12 9:44:4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各乡(镇)政府、锦华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高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412

 

高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意见》(冀政〔200855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第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四条  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城规划区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业园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各类学校(幼儿园)、个体经营者和农贸、集贸市场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个人申请,社区(村)、街道审核,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批准后,可免交当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后的停产期间、学校(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第五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第六条  征收标准

1、规划区内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在册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支付。

3、各等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每生每月0.50元,由校方支付。

4、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按床位收取,每床每月6元,由经营单位支付。

5、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具体标准为:

30(含)平方米以下          30//

30(不含)—100平方米      0.9/平方米/

100(不含)—500平方米     0.8/平方米/

500(不含)—1000平方米    0.7/平方米/

1000(不含)—5000平方米   0.6/平方米/

5000平方米以上             0.5/平方米/

6、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有固定摊位的每摊位每月30元,无固定摊位的每摊位每月20元。(4延长米为一个摊位,超出4米的按实际长度计算)。

7、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交通工具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出租小客车以及大中型客车每车每座每月3元,货车每辆每吨每月2 元。

8、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一次性)每立方米1.50元。

9、其他未列入征收范围的,视产生垃圾行为方式及垃圾特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 征收办法

为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按照“谁管理、谁征收”的原则,即采取环境卫生管理局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收的方法进行,委托代收手续费为征收额的1%3%

1、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或自行征收。

2、其他城市人口,城中村居民(非自来水供水用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代收。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征收管理部门征收。

4、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或工业园区代收或自行征收。

5、农贸、集贸市场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市场管理相关单位代收或自行征收。

6、营运车辆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管部门协助征收或征收管理部门自行征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执行与监督

第八条  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监制票据,足额缴入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第九条  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垃圾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57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予以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高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高政字〔20094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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