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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小”条例开展食品“三小”集中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7/5 8:20:13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迎接省人大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进一步推进食品“三小”集中整治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三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严格落实“三小”条例,强化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乡(镇)的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提升我县食品“三小”监管水平,力争在“三小”综合整治中建立“三小”监管工作长效机制,形成地方政府综合协调,部门横向协作联动、纵向一体化治理的工作机制。达到从业者知晓率100%、符合条件的登记和备案率100%、建立监管档案率100%目标。

二、整治时间及工作任务

    通知之日起至8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通知之日—6月20日)

    县食安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目标,明确要求,摸清底数,做好群众宣传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1日—8月25日)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照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深入开展食品“三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排查隐患查找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惩处。

    食安办:县食安办负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各乡(镇)食安办负责受理审核发放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加强现场巡查,督促食品“三小”规范经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三小”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负责食品“三小”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食品小摊点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食品“三小”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专业化知识的培训。

    教育部门:负责监督学校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的督查,指导学校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引导学生自觉抵制垃圾食品,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各学校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的巡查,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含幼儿园)门口100米范围内及城市户外公共场所未取得备案卡食品小摊点的监督检查和取缔工作。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食品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划定食品流动摊贩允许经营区域。

市建中心:负责对所辖市场食品“三小”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履行市场开办者市场准入、检查、报告等责任。

公安部门: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打击阻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计生、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26日—8月31日)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食品“三小”集中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分析,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反弹。县食安办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分解任务,统筹安排,扎实推进。要强化组织协调,加强部门联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食安办要加强对食品“三小”集中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采取突击检查等方式,深入基层进行明查暗访,对食品“三小”集中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执纪问责。

(三)严格考核评价。食品“三小”集中整治工作将作为2017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见》,强化“党政同责”,以“四个最严”及“四有两责”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推动“三小”集中整治任务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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