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高阳县洁净燃料替代散烧燃煤工作,促进散煤压减替代和清洁利用,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现就洁净燃料替代散烧燃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全县范围内全面取缔劣质散烧煤为目标,各行业企业(摊点、作坊)以及居民的生活采暖暂时不能实现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供热的,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2081-2014)的洁净燃料。
二、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严禁采购、囤积劣质燃煤,现储存的劣质燃煤于9月30日前清理完毕,10月1日以后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政策要求予以处理。
三、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牵头,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发改局、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配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县范围内煤炭销售企业、摊点和除集中储煤场及各乡镇洁净燃料配送点以外的煤炭储存场所依法进行清理取缔,实现除集中储煤场及各乡镇配送点外全县范围内无煤炭经营和经营性储煤场(点),坚决杜绝劣质燃煤经销。
四、按照集中经营、集中管理、按需配送的要求,全县所有手续齐全、符合要求的煤炭销售企业必须全部搬迁到集中储煤场,实现洁净燃料集中储存、集中经营、统一配送。今后凡需购买洁净燃料的,一律到洁净燃料配送点购买。
五、各煤炭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报告,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销售未达到质量标准煤炭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不达标煤炭并予以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不进驻集中储煤场储存、经营煤炭的;对洁净燃料配送点经销劣质燃煤,洁净燃料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对擅自购买、使用劣质燃煤的,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举报电话:12315、市场监管局(工商局)5659022、发改局6699675、环保局662387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此前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洁净燃料替代散烧燃煤相关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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