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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16/12/13 11:10:4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方案和保定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办发〔20164号)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和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及工作原则

按照省市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个权责清晰、合法合规、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到2016年底完成公司注册。

   二、组织构架

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由高阳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为县供销社)牵头建设,负责全县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工作,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协助市级服务平台组织跨区域农村产权交易,依法为农村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网络平台、场所设施、交易鉴证等,不断扩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为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为一体的为农服务平台。

经科学论证和县政府审批后,由县供销社注册成立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牌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县财政出资),是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国有独资企业,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下设业务受理、产权交易、交易签证和抵押融资4个窗口。由县供销社负责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运营和管理,其开办费和运营补助由县财政纳入预算解决。工作人员暂定10人(董事长、总经理各1人,工作人员8名),由县供销社通过内部调剂和社会招聘解决。

依托乡(镇)农经站组建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挂“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服务站”牌子,负责所辖行政村农村产权交易所需基础资料和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各行政村村委会负责农村产权交易基础资料文件和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业务范围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流转交易。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流转交易。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的流转交易。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流转交易。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种植性生物资产的流转交易。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农村产权质(抵)押、融资服务。

(十三)农村产权交易方面的政策咨询。

(十四)其他适宜在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管。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设,在县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领导下,由县供销社等部门实施。县农工委、县编办、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法制办、金融办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组建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产权流转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二)规范交易行为。按照《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统一交易规则、交易鉴证、合同制式、交易监管、信息发布、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

(三)扶持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积极培育市场中介服务组织,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









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全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和农民个人经营权、产权出让、互换、转让、质(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可以在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流转交易范围: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权利人将其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以转让、赠与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即村民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种植性生物资产。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适宜在各级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网络单向竟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向县级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也可以向更高层次的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九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二)出让方产权权属的有效证明;

(三)相关机构准予产权出让的有效证明;

(四)出让标的物的基本情况;

(五)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受理业务的交易机构对流转交易项目进行登记,并对出让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对出让方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接受交易机构的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流转交易合同。

流转交易合同经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在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凭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第三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不予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对进场交易的农户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适当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各交易市场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监管委员会名单


      长:王素芬 政府副县长

    长:张希孟 县委农工委常务副书记

            吴海欣 政府办主任科员、金融办主任

            罗贵山 县供销社主任

      员:李  上 政府办副主任科员、法制办主任

            王美美 县监察局副局长

            王  松 县编办副主任

            刘岳莉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李建成 县发改局副局长

            解晓军 县工信局副局长   

            牛常青 县农业局副局长

            张  浩 县国资办主任

            解小军 县国土局副局长

            杨建龙 县水利局副局长                 

            王新杰 县市场监管局副主任科员

高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办公室主任由罗贵山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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