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高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高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已经县政府第十六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9日
高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高阳县城乡规划分级决策与审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成立高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规委会是在高阳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不担负城乡规划建设中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工作。其宗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城乡建设,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统筹兼顾,减少失误,民主议事,阳光运作”的原则,坚持公开、务实、高效的议事规则,鼓励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民主和法治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县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乡规划重大事项;
(二)监督并指导城乡规划的实施;
(三)县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 县规委会主要审议事项
(一)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区域城乡空间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编制、修订。
(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年度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三)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区域重大项目的规划。
(四)经济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
(五)重点地段及主干道两侧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规划道路、河道景观规划和整治规划方案。
(六)规划建设用地内规划道路两侧的建筑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及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公共建筑群规划设计方案。
(七)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
(八)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周边对景观有显著影响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对城市景观、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和自然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纪念性构筑物设计方案。
(九)已经县规委会审议通过,有下列情况的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
1.调整规划用地性质、配套设施控制标准;
2.调整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强制性内容;
3.规划空间结构有重大调整。
(十)对社会影响重大或存有争议的规划事项。
(十一)县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审议的规划事项。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县规委会由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若干名组成。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县长、主管城乡规划建设的副县长、政协副主席担任;秘书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城乡规划建设的副主任担任。
第六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协调、办理县规委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协调县规委会会议筹备、组织与会务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起草及会议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承办落实县规委会各项决议和审议通过的有关规划公布工作。
(四)县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县规委会委员由县政府聘任、颁发聘任证书,任期5年。县规委会的换届原则上在政府换届后的3个月之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提前或延期。委员的个别调整可随时进行。
第八条 县规委会公务人员(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政府有关部门、高阳镇、社区办)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主要、主管负责人代表组成。离职离岗者委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九条 专家、社会人士、企业与市民代表委员的产生,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推荐,县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县政府研究确定。任职资格条件:
(一)熟悉本县情况,热心城乡规划和建设事业;
(二)尊重科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维护公共利益;
(三)具有一定代表性,有责任心,议事客观公正;
(四)本人自愿,承认县规委会章程,遵守县规委会制度,能参加县规委会各项活动。
第十条 委员在聘任期间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免去委员资格。需增补委员时,县规委会办公室按相应推荐程序上报县政府办理增补审批、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审议、监督规划事项的知情权;
(二)对审议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县规委会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四)辞去委员资格的申请权和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五)对县规委会工作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二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县规委会章程、制度,执行县规委会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县规委会委托的审议工作;
(三)支持县规委会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县规委会声誉。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县规委会邀请有关乡(镇)及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有关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县规委会会议由县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县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报经县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县规委会办公室)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参加会议。对于累计2次无故缺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基本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程序
1.县规委会办公室对申请审议的规划事项或规划方案,进行综合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进行方案公示或者组织听证,征询群众意见、建议;
2.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及审议事项有关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报县规委会副主任、主任。会议审议议题由县规委会主任确定;
3.会议日程确定后,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将重要审议事项有关材料和会议安排提前3天送达参加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
(二)会议基本程序
1.参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人数2/3以上,会议方可召开;
2.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
3.县规委会办公室汇报规划编制情况或审议事项;设计单位汇报规划方案,并解答提问;
4.会议表决实行不计名投票方式的票决制。表决必须明确表态同意或不同意。审议事项或规划方案获得参加会议委员人数2/3及应出席人员的1/2以上同意的,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审定意见起草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会议纪要发送至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同时发送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会议材料属内部文件,参会人员会后应交回县规委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因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起草,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提交县规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经县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高阳县城乡规划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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