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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7月2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7月29日---2015年8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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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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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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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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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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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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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阳县支行原址重建营业用房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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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环登【201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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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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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农行项目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