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14〕17号)和保定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保定市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市府办〔2014〕2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经营行为,全面对“山寨加油站”、“黑加油站(点)”和油品硫含量超标等现象进行清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高阳县主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及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县商务、工商、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为成员的高阳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整治要求,落实责任人员。
二、整治目标
通过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无证无照无牌加油车、仿冒他人合法标识、油品掺杂掺假等不法行为、规范现有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提升油品质量,减少污染排放,使全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达到净化市场环境,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三、整治内容
(一)未经许可违规已建、在建成品油储油库和加油站(点)行为。
(二)无证无照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三)假冒他人标识从事非法成品油经营的行为。
(四)销售假冒伪劣、掺杂掺假油品、变质油品的行为。
(五)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储油库、加油站。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成品油经营证照的行为。
(七) 未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计量不合格的加油站(点)。
(八)成品油批发企业将成品油销售给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九)未按规定购销散装汽油行为。
(十)对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
四、整治措施
(一)对违规建设的储油库、加油站(点),依法依规采取必要措施,立即停止建设并取缔。
(二)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超过歇业期限的加油站(点),责令停止营业。对未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以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营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该取缔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确保加油站(点)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运营合法。
(三)对非法仓储点和流动加油车要依法依规全部予以取缔、关闭。
(四)对私自购进非标油品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市场油品规范销售。
(五)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第五条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予以严查,确保加油站(点)计量准确,精度可靠。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周边建筑物与加油站储油罐、通气管管口、加油机的防火距离不足的加油站,要加装阻隔防爆装置。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已不再具备《成品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或未参加、未通过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且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向发证机关申请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八)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包括全市所有成品油经营主体,视每个经营主体所属储油库、加油站数量及抽检是否合格等情况,适当确定抽检数量。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质量不合格或掺假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油品的及未按规定购销散装汽油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查。
(九)对没有进行油气回收治理的加油站、储油库一律关停。
五、责任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部门职能,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一)商务部门重点负责检查储油库、加油站(点)建设是否存在违规新建、迁建、改扩建等行为,有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二)工商部门重点负责检查加油站(点)是否存在无照经营问题;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经销劣质和走私油品、假冒他人合法标识、违规促销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负责车用油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督检查。
(三)安监部门重点负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和隐患;加油站是否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质监部门重点负责检查加油站(点)计量制度、加油机铅封、加油机强制检定等工作,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负责车用油品生产、储存环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五)公安部门重点负责对违法生产、销售成品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严格立案查处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整治活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坚决打击;对违规购销散装汽油行为予以严查;对流动加油罐、加油车查处取缔;对储油库、加油站是否通过消防验收等进行检查。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治阶段(11月22日-12月1日)。县商务、工商、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各乡(镇),对全县成品油市场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查出来的问题,要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建立工作台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案要求,按照部门职责提出处理意见,认真加以整治。为保证整治效果,集中整治期间,县国土、规划、商务、工商、安监、质监、公安、消防、供电公司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联合执法。为方便社会参与,要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并将摸底的非法加油站、非法油罐车数量列清单(见附件2、3)于11月28日前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电子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及2014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于12月1日前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含电子版)。
(二)督导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8日)。县政府组织商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导组,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形式,对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由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县政府后予以通报。
(三)迎接检查阶段(12月8日-12月24日)。省政府将组成专门检查验收组,对各设区市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市政府将组成由市商务、工商、安监、质监、公安等部门主管领导带队的五个检查验收组,通过明察暗访、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形式,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迎检准备。省、市政府检查组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将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治工作走过场、问题严重的地方,暂停审批其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迅速行动。开展此次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是规范成品油市场管理和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起来,抓紧部署安排,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加强协作,分类指导。根据确定的整治重点,分类指导,认真组织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尤其是要强化对城乡接合部、交通主干道和农村地区进行明查暗访,适时调度,跟踪督导,推动工作落实。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期间,要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执法宣传和正面宣传,形成强大舆论声势。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有利于专项整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联系人:梁文平,电话(传真):6632334、6630676
邮 箱:gyxswjbgs@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