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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发布时间:2014/8/15 8:45:44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充分发挥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的表率作用,使县政府领导干部学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冀政〔201146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领导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注重提高自身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二条  参加学习的县政府领导干部的范围是:县长、副县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及有关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条  县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以自学为主。

第四条  县政府领导干部应当重点学习下列内容:

(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政府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制度;

(五)县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  县政府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专题学法和法制讲座等方式进行。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组织讲座、辅导等专题学法活动每年不少于2次。

第六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可结合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安排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授课人以主要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法律法规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主,也可以邀请知名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主讲。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组织安排;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推荐选聘授课(讲座)专家、教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学习用书资料和讲解提纲等事项;县政府法制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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