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河湖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县级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县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措施,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河湖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配合做好河道生态补水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理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洪水干旱灾害相关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落实上级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办理县级总河(湖)长、县级河(湖)长交办的事项,协助县级总河(湖)长、县级河(湖)长对各责任部门履行河(湖)长制相关职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十五)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配合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各项有关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的固定资产、价费、税收、财务等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水利工作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综合股(监督股、水资源股、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河(湖)长综合考核和督察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组织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提出县级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办理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水库、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制定实施引江水年度利用计划。配合做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水功能区划。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
参与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等河(湖)长办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县级总河(湖)长、县级河(湖)长及县级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定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奖惩;组织河(湖)长制宣传工作等。负责对县级总河(湖)长、县级河(湖)长督办事项进行督察,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负责对投诉举报事项和问题的督促整改。
(二)河(湖)管理股(工程建设管理股、农水股、水旱灾害防御股)。
拟订全县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全县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组织实施水利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全县水利统计工作。落实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有关重大政策和措施,配合做好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各项有关工作。
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落实有关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河道堤防、水闸等的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安全鉴定和综合利用。负责河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配合做好河道生态补水工作。
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河湖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与监测,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落实洪水干旱灾害相关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落实上级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蓄滞洪区安全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河道、蓄滞洪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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