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7-01 发布机构:高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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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提高公安机关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高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高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分类
高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分三类: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公安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范围双随机一公开、财务预决算等。
(二)公开形式
1.高阳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高阳县公安局在高阳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发布有关政府信息,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网址:https://www.gaoyang.gov.cn/
2.政务媒体
“高阳公安”微信公众号、“平安高阳”抖音号、“高阳公安网络发言人”新浪微博。
(三)公开时限
高阳县公安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县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等。
(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信件等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申请表》可以在高阳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时,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申请方式有: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高阳县公安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高阳县公安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信息公开的相关服务业务。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左侧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高阳县公安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高阳县兴阳路120号 高阳县公安局
受理申请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2--6623723。
(三)申请的处理
1、审查。高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和申请的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或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公安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公安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一个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公安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公安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公安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情况进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高阳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公安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答复期限内。
6、公安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公安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7、公安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公安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