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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2014年廉租住房分配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6/17 11:15:3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4年廉租住房分配工作,有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新建廉租住房基本情况 

我县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192套,位于宏润大街西侧安居路。 

二、廉租住房的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排队轮候的原则。 

三、廉租住房租金的确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廉租住房的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结合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决定房租按租房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元,按半年收租。 

四、申请分配廉租住房的条件 

(一)申请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0.5倍以下; 

2、持有高阳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 

3、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和家庭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困难户;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 

(二)特殊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特殊家庭可优先安排: 

1、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 

(三)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分配对象: 

1、三年内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2、三年内进行违章搭建,扰乱房屋建设秩序的; 

3、在廉租住房分配中无理上访的; 

4、三年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五、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廉租住房申请人到居住地社区领取《高阳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基本情况。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高阳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后,附以下相关材料,提交社区审核后报廉租住房保障中心。 

(1)家庭收入证明  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  家庭成员现住房产权证和产权查档证明。 

(3)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婚姻证明 

(5)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评议程序 

廉租住房保障中心收到社区居委会审核后的《高阳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委托申请人居住地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进行评议,提出评议结论。评议范围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邻里之间进行,评议程序必须在5日内完成。 

(三)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一次公示)。申请人所在的社区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初审后,在申请人现居住地社区进行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社区居委会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送住建局进行复审。 

2、复审(二次公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接到社区初审报送的材料后,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对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社区进行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初审单位进行核实。 

3、核准(三次公示)。廉租住房保障中心为申请廉租住房的核实部门。将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送廉租住房保障中心,廉租住房保障中心会同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准,并将核准结果通过高阳县电视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确定为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申请人,并将名单予以公布。 

(四)准入、抽签程序 

1、准入  经批准公布的廉租住房分配申请人,由廉租住房保障中心发《租住房准入通知书》。 

2、抽签  对于取得准入通知书的申请人,由廉租住房保障中心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总量和其他规定的条件进行公开抽签。抽签前5天向社会预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情况; 

(3)抽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公开进行,并邀请人大、政协及检查部门参加,由公证人员公证。抽签中签的家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入住顺序按照抽签中签的顺序号再次抽签确定房号,并与廉租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住管理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以后不得享有廉租住房的分配。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申请资格,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分配。 

3、轮候  进入候选期的申请人(参加抽签未中签的申请人),直接确定为下次廉租房的分配对象,但须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六、其他事项 

(一)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保障中心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价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分配资格,且3年内不得提出廉租住房申请: 

1、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2、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让的; 

3、办理租住手续后无故空关6个月以上的; 

4、累计6个月不缴纳租金的; 

5、强占廉租住房的; 

6、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 

(二)廉租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承租户收入、家庭入住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如有以上五项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资格。 

                     二O一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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