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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12/18 14:55:55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根据高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高医保发[2019]6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保定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统筹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在职职工,应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统筹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二、缴费费率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生育保险费率为0.4%,各类企业等其它用人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为0.9%。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待遇支付条件

(一)按0.9%费率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在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3个月未满12个月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二)职工因工作调动、停保等原因致生育保险中断缴费的,需在三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缴费到账,生育保险视可同连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按缴费到账之日起重新计算缴费时间。

(三)按0.9%费率缴费的,其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因工作变动,按0.4%转为按0.9%费率缴费的人员,须在生育前连续按0.9%费率缴费满12个月以上,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按我市定额补贴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的50%享受待遇或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额报销规定享受待遇。

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并备案的,按我市政策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四、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为:正常分娩2000元;难产2500元;剖宫产3000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标准为: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12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5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50元;上环、取环及实施节育术150元。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为二级医院支付限额,一级医院下浮10%,三级医院上浮10%。

(三)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保险按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享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四)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拨付到用人单位。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由职工基本医疗支付。

五、生育保险领取

(一)女职工生育后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收据、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于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按规定拨付到用人单位。

(二)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后持生育证、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出院记录、婴儿出生证明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结算手续。

(三)参保职工应在生育后三个月内由单位专管员每月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注:生育女职工住院需持《保定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备案表》、社保卡到定点医院就医。

咨询电话:0312-6656261

 

 

高阳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3日

 

 

高阳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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