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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4/12 9:50:44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一、  为什么征收垃圾处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意见》(冀政〔200855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第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城规划区以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业园区全部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各类学校(幼儿园)、个体经营者和农贸、集贸市场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个人申请,社区(村)、街道审核,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批准后,可免交当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停产半停产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后的停产期间、学校(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由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收费标准及征收方法

1、规划区内常住人口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2、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在册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由单位支付。

3、各等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每生每月0.50元,由校方支付。

4、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酒店按床位收取,每床每月6元,由经营单位支付。

5、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包括饭馆、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为单位收取。具体标准为:

30(含)平方米以下          30//

30(不含)—100平方米      0.9/平方米/

100(不含)—500平方米     0.8/平方米/

500(不含)—1000平方米    0.7/平方米/

1000(不含)—5000平方米   0.6/平方米/

5000平方米以上             0.5/平方米/

6、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有固定摊位的每摊位每月30元,无固定摊位的每摊位每月20元。(4延长米为一个摊位,超出4米的按实际长度计算)。

7、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等交通工具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出租小客车以及大中型客车每车每座每月3元,货车每辆每吨每月2 元。

8、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一次性)每立方米1.50元。

9、其他未列入征收范围的,视产生垃圾行为方式及垃圾特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征收办法

为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到位,按照“谁管理、谁征收”的原则,即采取环境卫生管理局直接收取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代收的方法进行,委托代收手续费为征收额的1%3%

1、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县自来水公司代收或自行征收。

2、其他城市人口,城中村居民(非自来水供水用户)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代收。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由征收管理部门征收。

4、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或工业园区代收或自行征收。

5、农贸、集贸市场等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市场管理相关单位代收或自行征收。

        6、营运车辆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管部门协助征收或征收管理部门自行征收。    

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阳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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