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总工会
关于做好2019年度困难职工(农民工)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锦华街道办总工会、基层工会:
根据市总工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困难职工审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河北省困难职工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县总工会将对2019年度在档管理的困难职工(农民工)档案进行重新审核认定。
一
审核时间
2019年3月10日—3月30日
二
审核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标准: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没有低收入标准的,应控制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或虽超过3倍,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5.户籍在农村、加入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1、2、3、4条件之一的农民工。
(二)程序:
基层工会严格按照“申请→调查→评议→审核→认定→录入→帮扶”七步程序,开展困难职工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否决条件: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建档范围。下岗失业职工自下岗失业起超过2年的,不予纳入建档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认定、建档: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拥有机动车辆、大型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不如实提供、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
三
申报困难职工材料
(一)2018年已在档困难职工需要提供本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致困证明(2018年度医疗费用单据、子女在校证明及交纳学费证明)。
(二)新申请困难职工家庭应提交《困难职工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授权书》、《职工(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致困证明等资料。职工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材料。除此之外,不同类型的困难职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低保户须提供户籍地政府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和近一年低保费流水单。
2.因病致困的职工,需提供近两年内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发票、住院病历等;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填报上学情况时,必须注明在读学生就读学校及年级,同时出具学生在校证明。
3.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近两年内大额医药费发票等;受灾的,需提供发生灾害经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困难农民工需提供劳动合同或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加盖所在工会组织公章。
5.家庭主要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自家务农外,若无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证明或无劳动能力证明的,统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计算工资收入。在自家务农且无法出具收入证明的,统一按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收入。
6.其他申报材料。
各乡镇总工会、锦华街道办总工会、基层工会要在2019年3月30日之前完成困难职工申报工作,并出具《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困难职工名单公示》等材料,上报县总工会。申请困难职工的,也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县总工会咨询、申请。审核结束后,有关纸质资料装袋建档,以备上级工会检查。
申报困难职工材料不予退还。
联系人:刘子洋 联系电话:86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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