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快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优势,我县计划把新竣工廉租房192套(依据《高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实施方案》执行),公租房360套保障房,进行分配。为做到应保尽保,政府确定将我县保障房受理人群范围进一步扩大至乡镇基层,使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照顾到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根据《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建保[2013]377号)、《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公租房保障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具有高阳县城镇非农常住户口;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1.5)倍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单身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离异一年以上人员、满35周岁以上未婚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
(二)、新进城就业职工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阳县城镇户籍;
3、申请之日前在高阳县工作未满5年(含5年);在高阳县工作超过5年的,按照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申请住房保障;
4、申请日之前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5、在高阳县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7、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且已在高阳县办理居住证,单身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高阳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3、申请之日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已满一年,同时在高阳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并缴纳工伤保险一年以上;
4、个人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下岗职工(依据人社局发放的就业失业优惠证)、乡村教师、乡村医务工作者、乡镇一般干部职工在农村居住县城无住房的可视为无房、引进人才等群体。
(五)、家庭收入在我县确定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高阳县城镇户籍的;
(三)在申请所在地,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保障房的监督管理。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骗取保障性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保障性住房或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驳回其申请或责令其退还、退出,并将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保障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保障房保障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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