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民生保障局、白沟新城组织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2]33号)“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2022年起付标准为2500元,2023年起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实时公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022 年起付标准为6500元,2023年起按照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实时公布。”和“医疗救助对象规范转诊的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不区分病种)。2022年起付标准为18000元,2023年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确定的因病致贫监测标准执行,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实时公布”的规定,考虑到2024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尚未公布,暂按照《2023年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我市2023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64元和省医保局规定的20688元因病致贫监测标准,对2025年度部分医疗救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职工医保和参加居民医保的非脱贫人口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普通救助起付标准由 3000元调整至3186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普通救助起付标准由 7500元调整至7966 元。
二、参加职工医保和参加居民医保的非脱贫人口中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涉及的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起付标准19000元调整至20688 元。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