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政策措施,起草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事业、文化和旅游产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实施全县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组织高阳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县文化、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县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全县基本公共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指导、监管全县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七)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网络试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和文物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广播电视、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发展。
(十)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市场。
(十一)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等市场综合执法。督查督办全县性、跨区域性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组织协调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和管理文物事业,组织指导文物的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县政府签订对外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合作交流协定,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高阳特色文化走出去。
(十五)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社会团体业务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高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党建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公文办理、值班、平安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标准并推动实施;承担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定全县文化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全县文化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县文化装备技术提升;承担机关行政管理、制度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综合性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负责各类年鉴、志书的编纂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政策措施;指导全县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县基层文化网络和文化队伍建设;负责基层文艺骨干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组织起草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社会团体业务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负责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管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相关行政许可的监督;牵头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工作,承办行政许可事项。
拟订全县文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县文化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协调和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招商引资和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文化和旅游招商项目库建设;承担文化和旅游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协调工作;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负责老字号和传统工艺振兴工作等。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品牌推广规划,制定品牌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指导并承办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承担机关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及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参与文化、旅游领域的有关调查研究、资料收集整理、重要文字编辑和理论研讨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文化、旅游节庆工作;承担大型文化、旅游交易会的相关事务;负责文化、旅游宣传品的策划、编印和使用管理工作。
拟定全县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具有高阳特色的高水平文艺院团;负责全县文化艺术研究和指导;研究指导全县艺术创作、艺术生产、艺术教育、艺术研究及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承、传播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承担全县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全县文化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文化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并推进服务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文化、旅游资讯资料体系;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等级标准,规范从业人员资格和流动;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人员编制、调配、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的组织申报、工勤技能考试和等级评定的组织申报等工作;
负责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资产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财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协调各处室政府采购工作和各类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管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广电和旅游股。承担全县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订全县旅游、广播电视、文物公共服务标准并推动实施;承担导游人员资格(等级)考试考务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推进全县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并实施监督;指导全县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承担乡村文化振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景观标识、引导标识、服务标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旅游集散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承担全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定全县旅游、广播电视、文物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旅游和广播电视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全县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县旅游、广播电视、文物装备技术提升;承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和接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智慧广电的组织、管理和推进工作;负责指导全县旅游、文物信息平台建设,负责指导建立全县智慧旅游、文物体系。
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县乡村旅游和文化振兴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提升和创建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县旅游和广播电视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县级文化公园建设;负责全县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使用,负责部署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工作;推动区域旅游合作体系的建设,协调推进京津保+雄安旅游交流合作融合发展;统筹协调文化旅游商品开发和推介工作。
承担全县旅游和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旅游和广播电视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并推进服务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市场和文物综合执法工作;督查督办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和文物重大案件;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广播电视工作;拟订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发展改革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送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全县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落实宣传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秩序;拟订全县电视剧、广播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事业发展规划,扶持精品生产;协调全县重大广播电视活动,组织开展全县广播电视公益宣传并对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进行管理。
指导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县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承担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工作。
负责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拟定文物保护项目与合理利用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申报、审核;协调、指导全县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管理;承担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有关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审核工作;承办文物保护单位占用、迁移、拆除、重建等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和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负责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管理、审核和申报。
负责全县国有、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可移动文物藏品的建帐、建档、调拨以及管理和展示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组织开展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和民间珍贵文物的抢救、征集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间和可移动文物的交流与合作;指导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承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有关工作。
负 责 人:李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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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到8月31日为2: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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