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02 发布机构:高阳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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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提高交通运输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高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1.主动公开的信息。高阳县交通运输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高阳县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3.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1.公开范围。参照《高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形式。
①高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
②《高阳专报》。
③政务新媒体。
“高阳县交通运输局”微信公众号。
3.公开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县交通运输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县民政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等。
1.受理机构。高阳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高阳县迎宾路92号
受理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2-6635672
传真号码:0312-6635672
邮箱:gyxjtj@163.com
邮政编码:071500
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高阳县民政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一是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高阳县民政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高阳县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公开指南》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
二是申请方式。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高阳县人民政府官网”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即可。②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③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高阳县民政局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高阳县民政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流程
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③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⑦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及减免规定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其他事项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