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顺利实施,按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保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保定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高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 县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是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整体组织调度、监督协调和跟踪问效,决策执行部门具体负责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开展,并将结果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监督(以下简称评估机关)。
决策执行涉及两个以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评估机关。
评估机关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时,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需要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的,还应当提出相关建议,协助做好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程序
第五条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六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行政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协调;
(二)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程序是否正当、具有操作性;
(四)重大行政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满意度;
(五)重大行致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
第八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城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开展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三个阶段。
第九条 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评估机关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条 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成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一条 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四)将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二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内容分析;
(三)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评估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跟踪反馈与评估,最终形成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
第三章 结果与应用
第十四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中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高阳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风险或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决策执行需要进行跟踪反馈与后评估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后评估工作,分析总结争议、风险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决策机关。
重大改革事项、对公民权利义务发生普遍影响或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政策执行满一年的,应当进行执行评估,分析总结改革、政策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为改革的深入推进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等执行期限或进度过半时应进行中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实施以来的效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意见建议,修正执行不当情况,保证决策的执行质量和效果。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执行的效果、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为其他决策的实施提供的经验和借鉴。
第十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在一年(12个月)内已经组织过执行评估的,未出现新情况、新事由、新争议的,可以不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
执行上级改革任务或落实上级致策部署,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机关组织决策评估的,可以不重复组织执行评估,接受上级委任或根据上级要求协助评估的除外。
第四章 委托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机关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咨询机构等(以下简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以外聘专家参与,不得擅自将委托事项变相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委托评估机构应当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违背客观事实提出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委托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