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科学有效引导城市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适应市场变化,创新供地方式,精准指导土地供应,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弹性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开发类建设用地规划指标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自然资规字[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高阳县开发类建设用地规划指标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12条,主要包括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形,预评估方案的内容,预评估方案的审查程序以及有效期等内容。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混合用地。
(二)适用情形。第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情形。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请规划指标预评估。
1.地块所处区域周边建设环境复杂;
2.地块所处区域市政或交通承载力不足;
3.地块所处区域有城市设计或古城风貌控制要求;
4.地块所处区域有安全方面的限制要求;
5.重大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要求;
6.县政府认为需要规划指标预评估的其他原因。
混合用地均需进行规划指标预评估。
(三)预评估方案的内容。第五至七条为预评估方案的内容,包含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指标预评估结论及编制要求。规划指标预评估结论内容应满足规划条件核定的需要。
(四)预评估方案的审查程序。第八条为预评估方案的审查程序,县资规局组织召开由专家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评审会,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进行内部审议,将审议通过的预评估结论提请县政府审定。
(五)有效期。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