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5 发布机构:高阳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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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商务局《关于拨付第二批省外贸专项资金的函》,为加强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促进我县外贸高质量发展,严格按照《河北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20]8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三)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围绕我县重点工作,确定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2022年度进出口额排名前10的企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海关反馈数据及企业上报情况,进行相应奖励)。
(二) 对2022年度及2023年上半年,通过商务部门参加国际线下展会的企业予以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四条 结合年度外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有关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五条 申请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高阳县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商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工作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上报商务部门。
(二)商务部门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第八条 外贸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下达:
(一)由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至外贸企业。
(二)商务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门对各外贸企业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获得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