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保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保医保〔2024〕47号)文件要求,按照冀医保函〔2024〕120号精神,调整修订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制定了我市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指导价格(见附件)。
各医疗机构要做好部门协调,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保证政策落实落地。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30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