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答:根据省级有关文件规定,目前全省有12类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分别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人口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脱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其他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以上六类统称为脱贫人口,即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以上统称为低收入人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二、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在国家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统筹完善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脱贫人口特困人员和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脱贫人口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脱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给予90%定额资助;其他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参保资助标准逐年递减,2022年定额资助90%,2023年80%,2024年70%、2025年60%,2026年起不再进行资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低收入人口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参保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低收入人口在城乡居民集中征缴期未缴费,是否还可以缴费参保?
答:可以。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四、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缴纳了380元,之后被认定为低收入人口,之前缴纳的费用是否还退费?
答: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一个自然年度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标准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低收入困难群众,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补贴不调整。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对低收入人口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省直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执行参保地同等待遇。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低收入人口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脱贫人口特困人员、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低保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享受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政策,即起付线为7063元,起付标准至10万元(含)报销比例为65%,10万-15万元(含)报销比例为75%,15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5%,没有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定。
七、低收入人口的2024年度医疗救助政策是什么?
答: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限定在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低收入人口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救助。根据省级规定,医疗救助政策分为脱贫人口的医疗救助政策和其他低收入人口的医疗救助政策。
(一)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对应人群为脱贫人口特困人员、脱贫人口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脱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其他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
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以下救助政策:
1.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50%,封顶线500元。
2.门诊慢(特)病救助。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70%,封顶线2万元。
3.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80%,封顶线7万元。
4.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超过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部分按9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
(二)除脱贫人口之外其他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政策(对应人群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除脱贫人口之外其他低收入人口无论参加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均享受以下救助政策:
1.普通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边缘易致贫人口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7500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均为70%,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67%。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为10000元。
2.重特大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规范转诊的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实施重特大疾病救助(不区分病种)。起付标准为19000元,救助比例7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20000元。
对患有22种发病率高的儿童血液病和儿童恶性肿瘤的特殊困难患儿和家庭按规定及时给予保障救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八、低收入人口如何享受“三重保障?
每月,乡村振兴和民政部门都会与医保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医保部门根据低收入人口增减变化的名单,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外,其他低收入人口按照当月认定、次月享受待遇的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同时,除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外其他低收入人口在省域内门诊或住院就医时,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民政部门认定后,可救助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和当年度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