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诚惠副食经销部销售的香蕉,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08-17。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要求。
二、本局认为:高阳县诚惠副食经销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香蕉吡虫啉指标不合格的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且进行了自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如下: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该企业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详细调查,并迅速进行整改:1、完善进销货台账,如实记录农产品名称、数量、产地、供货商、进货时间及购买方、购买数量及时间;2、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查验上级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凡进入我公司经营销售的食品必须检查该产品的食品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如不能出具,必须经由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合格后才能销售。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