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阳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民罚决[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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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向朝
地址:蒲口乡高安路15号
本机关在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中发现你单位涉嫌存在未按规定接受2023、2024年年度检查违法行为,于2026年 6 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接受2023年、2024年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高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属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通知》、《高阳县民政局关于全县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的公告》、《高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县属社会组织2024年度检查的通知》、《高阳县民政局2024年度县属社会组织年检结果的公告》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违法情形“连续2次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高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高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阳县民政局
2026年 9 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