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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李彦军不动产权证书的遗失声明
发布时间:2026-09-22
发布机构:高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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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军因保管不善,将高集建(2003)字第05-00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彦军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