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部门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8 发布机构:税务局
【字体: 】    打印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财政部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