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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关于促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20 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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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关于促进省市重点项目
建设的支持政策(试行)
根据《河北省“十四五”重点项目建设指导意见》《保定市省市重点项目三年倍增计划(2021-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县项目建设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重点项目支撑作用,在全县全面掀起项目建设热潮,加快建设“雄安卫星城、美丽新高阳”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该政策适用于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的“1+2+4”产业体系、民生补短板和“两新一重”项目。
二、省市重点项目奖励政策
第二条 总投资在10亿元(含10亿元、下同)以上,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或对全县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省重点项目,建成投产验收后,授予项目法人“重大项目建设功勋奖”,奖励资金50万元。
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对全县经济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能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投资额的省市重点项目,建成投产验收后,授予项目法人“重点项目建设贡献奖”,奖励资金20万元。
三、保障措施
第三条 管理支持。实施一个省市重点项目一套班子全过程管理,推动前期、开工、建设、投产全过程集成式服务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各个关键环节有人推、有人督。(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开发区、县审批局、县自规局、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分局)
第四条 审批支持。落实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绿色通道”制度,实行代办制。对符合条件的施行“拿地即开工”、“一链办”审批模式。省市重点前期项目,可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等事项整体编报一套材料,行政审批部门统一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县审批局、县自规局、县开发区、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分局)
第五条 用地支持。提前介入重点项目选址,积极引导重点项目依据规划科学选址,有效保障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加快组卷报批,县级组卷时间不超过2个月。(责任单位:县自规局)
第六条 环保支持。对符合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要求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及时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市重点项目需按程序申报,并得到上级行业部门批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做到绿色施工,保障良好建设环境的前提下,不要求全面停工停产。(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分局、县住建局)
对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省、市、县重点入园项目,未批先建但属于初次违法,处于建设阶段危害后果轻微,企业采取主动停止建设或者在投产前积极完成环评审批手续等方式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县开发区、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分局)
第七条 金融支持。建立政银企项目合作新机制,及时掌握省市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单体项目分别对接金融机构,为项目解决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第八条 服务保障。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配套服务要求,各相关单位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路网等方面给予配套服务,确保项目后续建设顺利开展。同时,严厉打击阻挠破坏重点项目建设违法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和方式阻挠和破坏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开发区、县公安局、县执法局、各镇、锦华街道办)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政策为额外支持不与其它政策相排斥,本条款与国家、省、市等其他上级政策条款发生冲突的,以国家、省、市等其他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