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1项。国务院转批《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国发[1988]74号)相关条款
申请条件: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
1、在蓄滞洪区内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须申请本项审批;
2、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办理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1、申请书;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710
办理流程:见附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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