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颁布,2002年8月修订)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合并项第二项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行洪河道或跨县(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建设水工程,应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防洪规划同意书
办理材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1、申请书;
2、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建设缘由、依据、标准、内容、总体布局、实施计划 ;
3、工程建设与所在河湖地区防洪除涝的关系;
4、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调度的洪水影响分析;
5、减免负面影响采取的补偿措施及实施计划;
6、工程位置图、总体布局图、工程对上下游水位影响示意图、对河道防洪影响示意图、减负面影响措施示意图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710
办理流程:见附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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