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同意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1、在河流、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须申请本项审批;
2、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办理材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1、申请书;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办理地点:高阳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56710
办理流程:见附件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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