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办理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正式申请;
2、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来源以及投资主体;
4、工程总体规划图,图中详细标注建设高度、长度和距气象观测场的最近距离
办理地点:高阳县气象局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15227023131
办理流程:见附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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