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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发布时间:2015/7/2 16:12:07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

申请条件: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办理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正式申请;

2、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合法证明材料;

3、工程来源以及投资主体;

4、工程总体规划图,图中详细标注建设高度、长度和距气象观测场的最近距离

办理地点:高阳县气象局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15227023131

办理流程:见附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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