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消费者投诉举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申请条件: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办理材料:投诉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当由消费者本人签名。
办理地点:市场维权科
办理时间: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1、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六十日内。);2、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联系电话:0312-6633315
办理流程:见附件
消费者申诉举报的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处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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