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动产抵押
设定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申请条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
办理材料: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变更材料: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注销: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办理地点:市场维权科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33315
办理流程:见附件
动产抵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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