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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发布时间:2015/6/26 10:55:09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事项名称: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批准

设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63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1、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新设网吧每个场所计算机不得少于150台,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单机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申请(注明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性质和开办理由);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

4、单位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5、10万元资金证明(复印件);

6、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7、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8、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9、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

10、经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明材料与法人委托书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地点:文广新局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99865

办理流程:申请--初审--受理登记--组织勘察场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下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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