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变更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或终止经营活动的审批
设定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申请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办理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及平面图;
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职业或技术资格证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地点:文广新局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99865
办理流程:申请→初审→受理登记→组织勘察场所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报文广新局备案→下发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