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娱乐场所设立及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营业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审批
设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8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申请条件:
1、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舞厅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间高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间必须符合规定的透明门窗;
2、歌舞厅扩音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所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3、营业性歌舞、游戏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门行业标准;
4、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并向外开启。
5、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6、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不得设立在与危险公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办理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申请书(注明名称、地址、经营性质和开办理由);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人、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5、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证明租期和租用面积);
6、经营场所位置图及平面图;
7、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8、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复印件);
9、娱乐项目器材设备清单;
10、 公安部门安装监控系统证明及图片;
办理地点:文广新局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2-6699865
办理流程:申请→初审→受理登记→组织勘察场所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报文广新局备案→下发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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