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典当行的行政检查: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四条。2.《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地方金融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的行政检查:1.《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涉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检查: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2.《河北省实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办法》。
Copyright © 2007-2018 www.gaoya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政府 主办:高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 0312-6699502 ICP备案号: 冀ICP备05019657号-1 网站标识码:1306280002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6280200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