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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烟处[2025]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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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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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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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高阳县****高阳县****经销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玉溪(硬)陆条、芙蓉王(硬)壹条、钻石(硬迎宾)贰拾伍条、云烟(紫)肆拾玖条、南京(红)零点陆条、利群(新版)零点肆条,共计陆个品种捌拾贰条卷烟,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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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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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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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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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9%的罚款合计捌佰伍拾伍元整(855元)。
2、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南京(红)零点陆条、利群(新版)零点肆条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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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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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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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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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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