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阳烟处[2025]第4号
|
张某某
|
|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2025年1月10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依法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高阳县****高阳县****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负责人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长白山(蓝尚)捌拾叁条、钻石(硬特醇)壹佰条、红塔山(软经典)贰佰条、红梅(软黄)壹佰贰拾肆条、钻石(硬迎宾)柒拾伍条、南京(炫赫门)贰拾条、利群(新版)叁拾玖条,共计柒个品种陆佰肆拾壹条卷烟,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
1、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伍万壹仟叁佰柒拾元整(51370元)9%的罚款合计肆仟陆佰贰拾叁元叁角(4623.3元)。
2、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利群(新版)叁拾玖条公开销毁。
|
2025/3/11
|
2025/3/11
|
行政处罚
|
高阳县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