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1日经区县网格员交办发现高阳县邢家南镇北于八村北葛顺合露天焚烧杂草。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2025年10月21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镇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5年10月21日葛顺合在坟地祭祀,引燃了杂草,致使杂草露天焚烧,焚烧未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未对周围地块造成影响。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与当事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31日依法向葛顺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环罚决字〔202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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