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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涉企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2025/10/28 10:28:31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1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3 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条;《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
5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6 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7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8 城市树木移植或砍伐审批后的监管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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