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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烟处[2025]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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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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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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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30日,根据举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6月4日,我局联合高阳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高阳县****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当场在屋内查获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空管烟(粗支)肆万支、空管烟(中支)玖拾捌万支、空管烟(细支)肆拾叁万支,共计壹佰肆拾伍万支空管烟。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烟草专卖品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我局依法对涉案烟草专卖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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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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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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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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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销售,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空管烟(粗支)肆万支、空管烟(中支)玖拾捌万支、空管烟(细支)肆拾叁万支公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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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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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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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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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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