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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邢罚决字〔2024〕012号
发布时间:2024/12/10 16:36:22

        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4年09月24日通过巡查发现北路台村西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进行核实,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对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2024年0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北路台村牛继同未经批准于2024年09月23日占用北路台村西集体土地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北路台村西,用途为厂房;占地面积:东西32.5米,南北16.5米,共计536.25平方米;建厂房三间,建筑面积共计471.15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道,南至道,北至刘凯旋厂房。经查阅高阳县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北路台村牛继同未经批准于2024年09月23日占用北路台村西集体土地536.25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冀自然资规〔2023〕3 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项)(试行)序号5裁量幅度第二项适用条件第二种的相关规定,对牛继同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04日依法向牛继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4〕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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