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4年11月1日接举报南堤口村南存在违法占地情况,立即到现场进行核实,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并于11月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南堤口村王浩然未经批准于2017年6月占用南堤口村南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南堤口村南,用途为住宅;占地面积:东西20米,南北20米,共计400平方米;建住宅楼两层,东西17米,南北11.4米,建筑面积共计387.6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道,西至解庄村地,南至空地,北至王双喜住宅。经查阅高阳县201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该地规划为限制建设区,不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王浩然未经批准于2017年6月占用南堤口村南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王浩然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2月11日依法向王浩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4〕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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