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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邢罚决字〔2024〕010号
发布时间:2024/12/3 16:22:52

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4年09月24日通过巡查发现赵官佐村东南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进行核实,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对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2024年0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 史家佐村齐月未经批准于2024年09月23日占用赵官佐村东南集体土地建厂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赵官佐村东南,用途为厂房;占地面积:东西20米,南北15米,面积共计300平方米;建厂房一间,建筑面积共计300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王牛厂,西至齐月厂,南至伙巷,北至齐月厂。经查阅高阳县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工业用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史家佐村齐月未经批准于2024年09月23日占用赵官佐村东南集体土地300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冀自然资规〔2023〕3 号>《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0项)(试行)序号5裁量幅度第二项适用条件第二种的相关规定,对齐月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8日依法向齐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4〕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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