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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邢罚决字〔2024〕009号
发布时间:2024/7/12 16:14:36

       邢家南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2024年05月27日通过巡查发现斗洼村西南存在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立即进行核实,进行了线索登记,填写了占地建房核查报告,对违法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2024年05月30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斗洼村 梁青磊未经批准于2024年05月25日占用斗洼村西南集体土地建库房,未办理占地审批手续,属违法占地行为。经现场勘测:该地位于斗洼村西南,用途为库房;占地面积:东西11.85米,南北14.9米,共计176.57平方米;建2层库房一处,建筑面积共计353.14平方米;四至为:东至道,西至梁小军住宅,南至道,北至梁青磊住房。经查阅高阳县2022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地地类为农村宅基地;经查阅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该地规划为允许建设区,符合高阳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梁青磊未经批准于2024年05月25日占用斗洼村西南集体土地176.57平方米建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梁青磊给予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07月09日依法向梁青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罚决字〔2024〕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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