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高阳县邢家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接上级交办,高阳县季朗村南有着火点,立即进行了现场拍照取证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当事人刘金耀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对焚烧过火的场所进行了处理。2024年3月1日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镇领导同意后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4年2月29日下午4点半左右刘金耀在自家耕地收拾时将杂草引燃,着火点1处,长2米,宽1米,面积约2平方米。焚烧未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未对周围地块造成影响。
刘金耀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与其批评教育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高阳县邢家南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14日依法向刘金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高邢环罚决字〔2024〕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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